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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外观统一,不得与“120”急救车辆混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5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120”急救医疗转送服务作了系统规范。

  车辆外观明显区别

  我市救护车根据用途分为院前急救救护车、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其他用途救护车。这三类救护车均采用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

  根据《办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辆参照救护车管理模式,车辆外观统一,但不得与院前急救车辆混淆。

  在外观上,院前急救救护车车身采用红白色,由“120”“太原”“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中英文识别字等要素构成;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车身采用蓝白色,以“太原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为统一标识,同时标有“单位名称”“呼叫电话”;其他用途救护车车身采用白色,由“红心白十字”“具体用途标识”“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

  除院前急救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均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蓝色生命之星、急诊”等与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相混淆的标识和颜色,不得擅自在救护车上设置或喷涂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配置使用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保障患者健康安全,《办法》对救护车的配置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首先,明确院前急救救护车和其他用途救护车的配置标准,其他用途救护车在非紧急情况或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开展院前急救服务,不得用于向社会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

  其次,规范救护车配置程序,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更新、报废救护车,应到市卫健委办理配置申请,取得太原市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等有关材料后,方可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全市的救护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后,将逐步实现救护车配置全流程信息化。

  再次,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制止非法营运救护车进入医疗机构从事相关活动,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净化行业环境。

  违规最高罚款50万元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承运机构开展转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定价,但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不得超范围经营。

  对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准备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与转送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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